《商标審查審理指南》重點問題一問一答——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的審查審理

發(fā)布時(shí)間: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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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便利社會(huì)公衆和商标從業人員更好(hǎo)地理解《商标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回應社會(huì)關切,國(guó)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特就(jiù)《指南》制定過(guò)程中重點問題整理了一問一答。

《指南》下編第二章爲“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的審查審理,該章爲适應《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指南》制定過(guò)程中受到國(guó)内外各方的高度關注,現就(jiù)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1.問:增加“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審查審理标準的背景?

答: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guó)務院決策部署,适應經(jīng)濟社會(huì)發(fā)展形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進(jìn)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商标注冊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惡意注冊,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guó)人大常委會(huì)決定對(duì)《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

爲落實《商标法》第四次修訂,規範商标申請注冊行爲,國(guó)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10月制定發(fā)布了《規範商标申請注冊行爲若幹規定》(國(guó)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号),對(duì)判斷商标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的考慮因素予以細化。

爲适應《商标法》的修訂完善,堅決打擊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商标局總結新《商标法》頒布實施近兩(liǎng)年來的審查審理實踐經(jīng)驗,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基礎上,制定本章,明确“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審查審理的标準。

2.問:本章的起(qǐ)草思路是什麼(me)?

答:本章在起(qǐ)草時(shí)遵循以下幾點思路:

一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明确“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的釋義、适用要件、考慮因素和适用情形,并嵌入典型案例,增強指引性和說(shuō)理性。

二是統一商标審查、異議、評審等審查審理實踐,明确審查及審理各環節适用的考慮因素,實現标準适用一緻性和個案原則的有機統一。

三是總結商标審查審理實踐經(jīng)驗,反映、鞏固、确認和發(fā)展商标注冊審查審理最新工作成(chéng)果。

3.問:“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和“傍名牌”“蹭熱點”等惡意注冊行爲有什麼(me)區别,如何判斷“不以使用爲目的”和“惡意”?

答:我國(guó)《商标法》法律條文中,沒(méi)有關于“惡意”的定義,打擊商标惡意注冊相關規定散見在《商标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多個條款中。一般認爲,商标惡意注冊行爲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緻可以分爲兩(liǎng)種(zhǒng)類型:一類是商标惡意搶注行爲,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衆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shì)權利與合法權益爲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冊申請行爲;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行爲,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标注冊與管理秩序爲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冊申請行爲。

兩(liǎng)種(zhǒng)類型的商标惡意注冊行爲既有區分,也有關聯。《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并非基于生産經(jīng)營活動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冊申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不正當占用商标資源,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行爲”。“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中的“惡意”是指不以使用爲目的大量申請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與“惡意搶注”中的“惡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熱點”等商标惡意搶注行爲,如僅損害特定主體的民事(shì)利益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應适用相對(duì)理由條款予以規制,不屬于“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規制情形。當然,如果惡意搶注商标數量較大,不正當占用商标資源,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則應同時(shí)适用《商标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規制。

所謂 “不以使用爲目的”申請商标注冊的行爲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标的時(shí)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标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标的行爲,或者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标可能(néng)性。《商标法》第四條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當占用商标資源和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商标囤積等惡意申請行爲,其不以使用爲目的大量申請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即屬于此條款予以規制的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

4.問:提交商标注冊申請需要提交使用證據嗎?如何理解本章中列舉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條的兩(liǎng)種(zhǒng)例外情形?

答:依據《商标法》的有關規定,我國(guó)商标專用權采取注冊取得原則,不以使用爲前提。提交商标注冊申請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證據或者說(shuō)明使用意圖。

《商标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立法意圖在于規制“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爲和增強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指南》明确“申請人基于防禦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标标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請人爲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适量申請商标”兩(liǎng)種(zhǒng)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條。所謂“基于防禦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标标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指商标注冊人在其主營業務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與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損其在主營業務、核心品牌上已經(jīng)形成(chéng)的商譽。所謂“爲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适量申請商标”,主要考慮到實際商業活動中,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從商業策劃到實際宣傳、推廣、投入市場存在一定的時(shí)間差,部分市場主體有提前布局商标注冊、預防可能(néng)的商标搶注或者規避侵犯在先權益的需求,故允許申請人适量申請相關商标。

在此尤其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指南》對(duì)上述兩(liǎng)種(zhǒng)行爲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認定,但這(zhè)一認可是有限度的,無論哪種(zhǒng)情形申請商标都(dōu)必須适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請無真實使用意圖商标的過(guò)度防禦、過(guò)度儲備行爲,盡管不以轉讓牟利爲目的,但同樣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資源,也屬于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行爲,依然可以依法認定屬于“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

5.問:“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包括哪些情形?爲什麼(me)規定有的情形主要适用于異議與評審程序?

答:《指南》明确了十種(zhǒng)情形屬于“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包括:

(1)商标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jīng)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

(2)大量複制、摹仿、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标,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

(3)對(duì)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特定商标反複申請注冊,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

(4)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企業字号、企業名稱簡稱、電商名稱、域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知名并已産生識别性的廣告語、外觀設計等商業标識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請注冊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産生識别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請注冊與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築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請注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néng)、用途、重量、數量等缺乏顯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冊申請,并大量轉讓商标,且受讓人較爲分散,擾亂商标注冊秩序的;

(9)申請人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爲目的,大量售賣,向(xiàng)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強迫商業合作、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爲的;

(10)其他可以認定爲有惡意的申請商标注冊行爲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數量巨大”“大量”需要結合申請人情況、所申請商标情況等因素進(jìn)行綜合判斷。

情形(3)反複申請注冊的行爲如屬于《商标法》其他條款規制的惡意注冊情形的,應适用其他條款。其餘情形如果同時(shí)違背了《商标法》其他條款的,應當一并适用其他條款。

《指南》規定,(3)、(9)兩(liǎng)類情形主要适用于商标異議與評審程序,其主要考慮是:一方面(miàn),(3)、(9)兩(liǎng)種(zhǒng)情形一般需要結合在案實際證據進(jìn)行判斷,但商标注冊審查通常是基于商标注冊申請文件進(jìn)行的主動、單方行爲,沒(méi)有舉證、質證環節,異議和評審程序則可以給予被請求一方充分的申辯機會(huì),并保障相關當事(shì)人的程序利益;另一方面(miàn),“主要适用于異議與評審程序”也并未完全排除上述兩(liǎng)種(zhǒng)情形在審查階段适用,商标注冊審查環節可以根據在審查中發(fā)現的案件線索,予以綜合考慮。

相關鏈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2/8/art_66_173092.html
商标審理指南鏈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22/art_74_171575.html